非法調查取證的證據通常會被法庭排除,這是基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一規則旨在保護個人的基本權利不受非法搜查、扣押以及其他侵犯行為的影響,并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根據上述信息和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證據是通過違反法律的方式獲得的,比如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詞證據(如口供、證人證言),或是物證、書證,那么這些證據在法庭上將不會被采納作為定案依據。具體來說:
- 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制作或收集的證據材料;
- 在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時制作或收集的證據材料;
- 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收集的證據材料;
- 執法機關以非法的證據材料為線索進一步收集的其他證據。
當有疑問時,法院會進行調查確認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證據的情形。如果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相關的證據就會被排除。此外,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也細化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的相關規定,明確了非法證據的范圍,并規定了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并提出糾正意見。
總之,非法取得的證據由于其獲取方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因此不具備合法的證據效力,不能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然而,實際操作中是否排除某項證據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并由法官作出決定。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